民國四十一年間台灣省政府鑒於民營當舖利息太高,即以公函命令各縣市政府籌設公營當舖,以扶助平民生活資金的週轉,採取以物品質押方式辦理低率放款。台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城內)、城西(萬華)、城北(大稻埕)及城南(古亭)等四處公營當鋪,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十日開始對外營業。當時係分別委託第一、三、七、十信用合作社代辦經營,營業場所附設於信合社內,經營資金全由市庫撥給,隸屬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管理。
民國五十年台灣省政府函令要求台北市政府將委託信用合作社經營的當鋪業務收回自行經營。台北市政府遂於民國五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部收回自營。嗣台北市於民國五十七年改制為院轄市時,因鑒於公營當鋪係屬金融性質,兼有保險及租賃性質,故改隸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監督管理 ,並開始實施總舖與分舖制度 。
及至民國七十二年起,行政院、監察委員、台北市議會及民眾咸認「公營當舖」之機關名稱不雅,案由財政局研議彙整各方意見,以進行更改機關名稱。全案經財政局多方努力,終獲內政部八十年六月函復同意更名為「台北市動產質借處」。相關組織編制,亦依程序於八十二年獲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並奉考試院核定,當年七月一日 正式更名改制為現今之台北市動產質借處。